蔣公廟與民主紀念堂的爭議就是這一條文資法
文資法
第 三十 條 營建工程及其他開發行為,不得破壞古蹟之完整、
遮蓋古蹟之外貌或阻塞其觀覽之通道
工程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具古蹟價值之建造物時,
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,並報主管機關處理。

各位看倌倒底誰再強詞奪理呢?再怎麼野蠻也要講理照法令來阿!!!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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